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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超8小时闭眼3分钟,能开除吗?

浏览:39 发表时间:2025-08-12 14:45:28

基本案情:

2021年3月,余某入职某公司任店长,负责管理该公司位于某商场的门店。2024年9月26日,某公司区域经理通过微信告知余某,其工号将于当日删除。双方均确认劳动关系于当日解除。

 

某公司主张,开除理由是余某存在工作管理失职行为,具体包括:2024年9月17日,余某在工作时间、店内有顾客购物时坐在收银台凳子上睡觉,被商场工作人员投诉;2024年8月6日,余某在营业时间内关闭店门,严重违反商场管理制度,致使公司不能顺利在该商场继续租赁,发生严重损失。

 

余某则表示,2024年9月被商场工作人员投诉一事确实存在,但其当天从早上9:30开始上班至晚上22:30下班,门店所有工作均由其一人完成。公司所指的“睡觉”是在当天晚上20时许,由于已连续工作超过8小时,其出现生理性疲惫而坐在凳子上闭眼歇了一会,实际没有睡着。且客人进来时自己是有接待的,只是客户在挑选商品时感觉太累就坐了一下,闭眼休息了3分钟而已。至于2024年8月闭店一事,系因当日店内仅一名店员,其上厕所期间短暂关门。

 

余某认为某公司与自己解除劳动关系违法,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某公司支付工资差额、住房补贴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劳动仲裁委支持了余某的诉求。某公司不服,诉至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

本案中,某公司提供的一段时长为2秒的视频显示,2024年9月17日20时许,余某手扶着头闭着眼靠在背板上,但这段视频不足以证明余某处于长时间睡眠状态,也未能显示严重影响门店正常的销售工作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且视频录制时,余某在当天已连续工作超过8小时,某公司在此期间未安排人员临时顶岗和替岗,给予余某合理休息时间。在连续工作超过8小时的情况下,余某身体出现疲惫,闭眼休息是正常生理现象。

某公司主张的2024年8月6日余某在营业时间内关闭店门,根据某公司提供的微信群聊记录,商场工作人员询问为何店铺关门时,余某回复“厕所”。余某已对关店原因作出合理解释,并非无故关闭店门。

综上,余某上述行为并非严重过错,且某公司亦无证据证明余某给公司带来的具体损失已经达到了严重损失的程度。某公司在未对余某作出警告或者其他处分的情况下,直接据此解除与余某的劳动合同,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依法应向余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据此,法院判决某公司向余某一次性支付工资差额217.2元、住房补贴3000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9572.24元,并驳回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该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判决已生效。

指引提示:

休息权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受到法律的保障,并非管理制度下的恩赐。即便在工作时间内,用人单位也应当安排适当的间歇时间,以满足劳动者就餐和短暂休息等需要。

本案中,用人单位主张员工存在两起失职行为:在店铺营业时闭眼休息、管理的店铺在营业时间闭店。然而,闭眼休息是该员工在连续工作超过8小时情况下出现疲惫的生理现象,闭店则是因为无人顶岗员工如厕期间的无奈之举。某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在无证据证明员工余某因该两起行为给公司造成的具体损失以及属于公司责罚规定中可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下,据此解除与余某的劳动合同,显然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法院判决某公司向余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是法律应有之义。

 

如果用人单位把劳动者在工作中为解决生理需求、缓解身体疲劳而短暂休息的行为认定为违反单位管理规定,甚至在该行为并未给用人单位造成严重损失的情况下,据此解除劳动合同,无疑是把劳动者看成了没有情感的机器,无限扩大了自己作为管理者的权利、一味追求工作效率。当不合理的管理制度超出法律的边界,人民法院必将捍卫劳动者的尊严及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