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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明业务外包了,为什么工伤责任还是企业承担?

浏览:431 发表时间:2024-04-26 10:37:25

经济全球化使企业迭代速度加快,业务环境更加复杂多样,企业需要更加专注核心能力的建设与强化,然而从当下的经济环境下,节降运营成本变成了企业购买外包服务的根本动因,当然提高工作效率与解放内部生产力也同样受到重视。

 

企业外包需求上涨,结合不同的场景需求,业务外包的内容变得更加丰富与充实,当前业务外包的服务内容主要包括“岗位外包、人力资源外包、业务流程外包”这3类。

如何来区分这3类呢?我先浅显地通过结算的方式,以人为单位的服务费结算则属于岗位外包,已业务量来结算的则属于业务流程外包,以人为单位但不承担招聘责任的属于人力资源外包。不同的业务类型承担的用工责任以及应用的法条都是不一样的。

 

今天的案例源自朱礼华老师的《人力资源用工风险与防范一本通》,案例如下:

张某承包了某钢制品公司的部分加工业务,双方签订了《业务外包合同》及《安全生产责任状》,按月结算相关费用。张某又雇佣了李某、王某等来实际完成钢制品公司的业务,李某、王某的工资由张某发放,日常工作均由张某直接支付。

 

2014年5月,李某在驾车外出送货时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经抢救无效死亡。2015年2月,市人社部门出具了《关于李某为工亡的决定》,因张某和钢制品公司均未支付李某的工伤赔偿费用,李某的妻子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张某和钢制品公司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赔偿,劳动件裁委员会裁定张某和钢制品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钢制品公司不服裁决,认为其与张某的业务外包合同中有明确约定,张某所发生的一切意外均和公司无关,遂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最后驳回了钢制品公司的起诉,判决由钢制品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张某对此承担连常责任。    

 

看到此相信很多伙伴们也都会觉得,明明已经外包出去的业务为啥发包方还会被要求承担连带责任?接下来我们一点一点揭开谜题。

 

在很多行业尤其是建筑、装修装饰、广告安装等行业,大量存在业务外包。《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个人承包经营违反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在本案中,张某为个人承包者,其不具备用人单位的资格。违规招用李某。李某车祸死亡被认定为工伤死亡,钢制品公司和张某应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这里我们明白原来并不是操作手续的失误,而且企业一开始选定合作方的时候就埋下了隐患,业务外包尽量选择企业作为承包单位,避免《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问题。如果要将业务外包给个人,则应该在业务外包合同上进行明确约定,禁止承包人再佣第三人或将业务再转包给第三人。否则由此面产生的一切赔偿责任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同时对于一些需要特殊资质的业务,如建筑、机电安装等,发包人必须审核承包人的资质,避免因承包人无资质面承担连带责任。

 

在人力资源领域,业务外包作为一种更为灵活的用工形式,逐步开始增长中,但在实践中常常与劳务派遣混淆,概念上也不易区分,但从发展历程来看,劳务派遣可以说是业务外包的雏形,二者的根本区别在于企业与员工之间的管理隶属关系。

随着用工需求的转变以及派遣政策的收缩,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放弃劳务派遣,转而选择业务外包。

然而业务外包的合规要求也在不断地提上日程,金税工程的上线运营,对企业的用工成本无疑是致命的打击,对于外包机构来说加强政策性的全面引导,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动态化的市场业务调整会是当下需要攻克的难题。

 

江苏点米谋士成立于2005年,是一家专注人力资源服务领域19年,立足业务场景需求,提供全方位综合化服务的人力资源机构。点米谋士主营业务涵盖了业务外包,劳务派遣,新业态用工,企业内训等多类业务,我们致力于为企业提供高效、专业的人力资源解决方案。无论您是中小企业还是大型企业,我们都能够为您量身定制适合的解决方案,助您轻松应对人力资源管理的压力和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