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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患有重大疾病情况下,企业能否单方面与劳动者解除合同?

浏览:144 发表时间:2024-11-21 09:49:38

案例背景

张亮,32岁,2018年7月1日入职上海A文化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职位为销售部总经理,月薪32000元,另有年终奖,合同签至2021年6月30日,工作地点为上海市杨浦区。2021年3月底,张亮感觉身体不适,已无法忍受,因此请假进行医疗检查,不久,检查结果出来为恶性肿瘤。得知这一消息的张亮如晴天霹雳难以接受。之后在家人的陪同下走访各大医院进行治疗、化疗,结果都不是很理想。然而更让张亮想不到的是,其没日没夜任劳任怨服务的A公司突然一纸通知,于2021年7月31日以医疗期满和劳动合同到期终止了与其的劳动关系,仅愿意支付其一个月工资32000元作为经济补偿金。张亮此时每月化疗需支出大量医疗费,因此不同意公司的终止方案,沟通无果后,遂提起劳动仲裁。

 

谋士专家解析:

根据《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规定,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案例中的员工属于重大疾病,其医疗期最少是24个月,公司按照其工龄计算医疗期是错误的,员工处于医疗期内,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员工在仲裁时可以要求单位恢复劳动关系继续享受剩余医疗期,或者要求公司承担违法解除的双倍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和《违法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谋士专家提醒:

对于可以治疗的疾病,可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在医疗期后不能从事原工作岗位,又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企业可提前三十日或支付代通知金单方解雇,但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对于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后,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